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

任何人发现非法转移、处理垃圾行为的,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