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和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的选址。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选址,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工作。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