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和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的选址。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选址,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