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各类支持资金,推动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