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