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安排用地。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和嫁接改造技术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