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将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列为住房保障对象。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