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将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列为住房保障对象。

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技术创新人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籍、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