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宣传,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文化,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树立鼓励创新的社会导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