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引导技术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推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对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