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展产学研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共同培育研发人才,加大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投入力度,提高产业化水平。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