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推广应用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