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按照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执行。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