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供热单位,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涉及市政等公共设施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费用。对损坏的公共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予以修复。
供热管网敷设穿越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居民小区的,供热单位应当与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施工协议,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承担修复费用;无法修复的,由供热单位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