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以外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