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