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热费由房屋购买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要求房屋购买人一次性交纳两个供热期(保修期)的热费。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