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供热期的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未按规定办理停热手续,供热期开始后也未交纳热费被采取停热措施的,期间已供热天数的热费由用户承担,但最高收取天数不得超过十五天。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