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三条有效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