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