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和供热单位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