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