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个窗口受理、一张表单申报、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机制。市和区、县(市)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按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以其他方式审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