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适时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牵头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作出具体要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审批阶段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牵头部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