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