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相关领域部门预决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