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