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末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单独作整改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