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