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提出全省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债务收入使用计划,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