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 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意见,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意见后七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