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