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适时听取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