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情况;按季度报送本级预算收支、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执行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等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