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监督内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