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并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代表。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完成预算草案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八)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