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说明等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及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地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