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并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