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司法行政、住房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