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