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条有效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