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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九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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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