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条有效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依法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