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