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