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