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建立记录档案,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系统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