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