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