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