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