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