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水户对内部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