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生产的再生水水质不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